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0-30
【法律文号】:济政字〔2006〕37号 【执行日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政字〔2006〕37号
【字体: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610元(以下称市内5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40元,济阳县、商河县4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内5区6.6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5.9元,济阳县、商河县5.2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发(2004)31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