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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0-27
【法律文号】:淄政字〔2006〕119号 【执行日期】: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政字〔2006〕119号
【字体: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对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三类:480元、540元、610元。各类标准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元、5元、5.6元。各区县、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淄政字(2004)126号文件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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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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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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