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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12-25
【法律文号】:沪建交〔2006〕821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006〕821号
【字体: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明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切实维护好本市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建筑业管理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确保农民工工资在春节前夕足额结清。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施工总包单位必须组织专门力量,对本企业尚未竣工交付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摸自查。自查情况填写在自查表(见附表一)上,于2007年1月1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区的农民工维权管理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总包单位负责制、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严格执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施工总包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对施工总包单位在本市所有的在建工地予以停工核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3、纳入缴纳工资保证金不良建筑企业名单;

  4、暂停施工总包企业在本市的工程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5、本市建筑企业将纳入“红色通道”,并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对未达到标准的,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对于少数企业或个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将予以严惩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农民工维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应急预案。对以往发生过农民工工资上访、群访、闹访的项目要加强预控;对农民工工资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要重点关注,抓紧协调解决;对资金紧张的工程项目要实地检查,督促企业优先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并予以跟踪。

  各级维权管理部门自即日起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处置组,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于12月30日前告市安质监总站),制订值班表。负责人和联络员应做到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确保值班人员在发生事情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二、认真做好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

  (一)各建筑企业应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在保证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建筑企业应尽量避开春运高峰,提早安排农民工返乡;同时建筑企业在安排交通车辆、团体购票等方面要为农民工提供应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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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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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07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明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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