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9-30
【法律文号】:高政发[2006]105号 【执行日期】: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高政发[2006]105号
【字体: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各企业,各驻高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480元提高为51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2.8元提高为3.0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5.5元提高到6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几点要求

  1、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认真落实省政府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恶意降低工资标准,侵害劳动者依法获得应有劳动报酬的权益。

  2、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坚决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3、市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我市各类企业和非企业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将视情节予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山西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对山西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高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山西省2006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