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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18
【法律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16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7〕16号
【字体: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资金来源管理

  对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属以上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区属以下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所需的资金,由区财政负责筹集20%,市财政负责筹集80%.所需资金应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当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帐,在支出户内分帐核算。民政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天舒 副市长

  副组长:崔志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宝玉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劳动局副局长

  成 员:郑 平 市劳动局副局长

  张志哲 市民政局副局长

  毛 晨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义 市经委副主任

  杨中石 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志霞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邹建国 市信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由市劳动局副局长郑平任主任,主要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市经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市民政局负责生活费发放、公示、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审核,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

  市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

  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对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工作。

  五、时间安排

  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分为集中审核发放和常规审核发放两个阶段进行。

  集中审核发放阶段从2007年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主要审核发放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当年当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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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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