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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6-18
【法律文号】:吉市政办发〔2007〕16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7〕16号
【字体: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规审核发放阶段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即时开展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生活费审核发放工作。依据集中审核阶段认定的企业资格,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汇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退休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转交民政部门按程序进行发放。

  (一)准备阶段(2007年5月底前)

  制定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工作。

  (二)申报阶段(2007年6月~7月)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未参保集体企业统计退休人员情况,填写《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名册》和《领取生活费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报由主管部门核准、汇总后,统一上报到相应的市或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

  (三)审核阶段(7月~8月)

  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接到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后,先对个人申报资格进行认定,并汇同财政、经委、社会保险、工商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联合审查,在《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审批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审批名单转交市民政部门。

  (四)资金发放阶段(8月~9月)

  市民政部门接到《审批表》和审批名单后,组织城区民政部门按申领未参保退休生活费人员所在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无问题的人员,由社区按名单反馈到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发放办法为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

  六、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具体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力争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到发放范围。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二)各职能部门及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帐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要强化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合理调配资金,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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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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