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2-15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企业应停止缴费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十四、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

  十五、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183号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六、按183号令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十七、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含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恢复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Z实指数)时,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工资基数为0,应缴费年限按本通知第十六条 统一规定执行。

  十八、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十九、按《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73号)规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领取疾病救济费和停薪留职的职工,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缴费期间以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并与1995年11月之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共同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但其未缴费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