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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5-22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管[2001]8号 【执行日期】:2001-5-22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管[2001]8号
【字体:  
关于做好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社保)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做好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是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必要条件,也是顺利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大量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将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加上今年又是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的高峰期,因此,妥善处理好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任务十分紧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企业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沟通和配合,了解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再就业情况,建立月调度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封存人员数据库,通过企业缴费人数的增减变化,及时掌握企业职工参保的变动情况。
  三、各类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主动提供职工劳动关系解除、转移及参保等相关信息。
  四、社保机构接到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材料后,要及时与企业对帐,核对职工在职和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缴费情况。如发现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要讲清有关政策,督促企业或个人补缴欠资。
  五、对于已经与企业和再就业服务中心清帐,并足额补缴以往欠费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并通过企业或街道、社区等组织协助发放到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手中,并为其继续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为解除劳动关系后非正规就业、自谋职业者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劳动者开辟社会保险个人参保和缴费窗口,对招用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比较集中的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组织要提供上门服务,加强对这些参保者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每年至少向他们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六、职工与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或出中心后重新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社会保险机构联系,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有关事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察力度,对不依法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责令改正。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其他人员,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专门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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