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薪酬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派驻财务总监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收入大体相当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派驻企业规模适当挂钩。
(三)严格考核,薪酬水平与岗位业绩挂钩。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对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财务总监予以奖励,对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财务总监适当惩戒,形成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构成。但一般不超过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基本薪酬是财务总监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派驻财务总监全部省管企业负责人副职平均薪酬水平、所派驻企业的经营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财务总监基本薪酬=上年派驻省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平均薪酬×80%×60%×调节系数。
调节系数=35%z+35%x+30%p;调节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9-1.1.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8651×Z(0.04上标), Z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8769×X(0.0417上标), X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p为职工平均人数规模系数,p=1.0068×P(0.0412上标), P为派驻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人数(万人)。
第十五条 绩效薪酬与财务总监的考核情况挂钩,根据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级别和考核分数确定。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特别奖励制度。财务总监在聘任期内工作业绩突出,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省国资委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按月发放。在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之前,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暂按前年度测算标准预发。上年省管企业负责人平均薪酬确定后,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财务总监的基本薪酬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绩效薪酬根据省国资委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派驻企业按本企业副职标准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条件。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职位消费暂按派驻企业副职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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