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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6-5-10
【法律文号】:沪财企[2006]26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地税局
沪财企[2006]26号
【字体: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6)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附:

关于200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6]11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06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5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9%.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考平均指导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为3%.从业人员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考指导线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但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2006年工资调整幅度;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企业方和职工方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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