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促进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结合宁波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甬政(1995)22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管理问题
第一条 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其参保前按现行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条 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料。其中,在同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资料,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资料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转移。
第三条 从企业和市外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参保单位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0年)以上。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应经统筹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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