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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4-28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6]49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6]49号
【字体: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省委、省政府部署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来,在各级清欠办的统一协调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截止今年春节前,已经为农民工追讨拖欠工资14?郾49亿元,其中建设领域10?郾77亿元,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近日省清欠办对13家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进行通报处理,收到较好效果。现就进一步发挥综合治理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与当地清欠办的联系与沟通。各级清欠办是政府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要及时与清欠办联系与沟通,实行联合办公办案。对在清欠工资中遇到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拒绝接受询问调查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清欠办和建设部门通报,并敦请其采取限制性措施,给予严肃处理。

  二、对拖欠工资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次数,责令其定期报告工资支付书面资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实施重点监控,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和引发新的事端。

  三、加快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向社会公布。

  四、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采取行政性限制措施,应当归属省建设部门批准的,请在报告当地清欠办和建设部门的同时,由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由省厅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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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08年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二○○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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