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招用的农民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保障水平适当、确保待遇发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负责经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
第五条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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