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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5-29
【法律文号】:长府办发〔2007〕29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7〕29号
【字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

  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口计生委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和规范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急剧增长的趋势,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0.8万,占总人口的10.9%,每年还将以3%的速度增长。特别是80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急剧增长和“空巢”独居老人的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养老服务业。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群体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方式的转变,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不仅有利于家庭关系稳定和睦,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和生命质量,也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这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治国安邦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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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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