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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14
【法律文号】:阜政办发[2006]29号 【执行日期】: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发[2006]29号
【字体: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建设领域的开发(建设)行为及劳动用工行为

  (一)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对于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阜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面积X 30元/m2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工程总面积X20元/m2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3.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总人工费的20%(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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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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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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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阜新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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