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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30
【法律文号】:藏政发〔2007〕24号 【执行日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藏政发〔2007〕24号
【字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


  (三)4968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渠道帮助实现就业:

  1.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公开考试,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本科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中考录1200人到教育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2.自治区人事厅通过公开考录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专科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中考录1830人到基层工作,其中:公务员500人,政法系统775人(其中:公安系统200人,检察系统150人,法院系统360人,安全系统65人),地勘系统40人,文化系统15人,医护人员260人,农林技术人员120人,畜牧兽医人员60人,中波台工作人员60人。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教育厅通过公开考试,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专科以上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招募550人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4.团区委从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中招募120人,参加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

  5.自治区教育厅通过普高专升本入学考试,从我区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专科毕业生中录取400人,继续深造完成本科学业。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洽谈会等形式,积极推荐600名以上我区高校毕业生到驻藏中直单位和区内各类企业就业。2007年4~5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区内用人单位在西藏大学等高校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将就业岗位送进校园。同时,还可在高校毕业生较为集中的地市适时举办专场人力资源洽谈会。2007年6~7月,力争邀请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到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召开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对到区外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由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相关证明,并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渠道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推荐就业。由学校将毕业生档案转交生源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并将其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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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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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关于邮电职工实行西藏特殊津贴的函
·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西藏特殊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建立西藏特殊津贴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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