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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3-30
【法律文号】:藏政发〔2007〕24号 【执行日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藏政发〔2007〕24号
【字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


  五、加强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不仅涉及到毕业生及家庭、学校、用人单位等方面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的稳定。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快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真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好务。

  (二)自治区教育厅要会同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及区内各高校,召开2008年我区高校招生计划协调会。根据《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研究提出2008年我区高校招生规模,包括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并制定招生方案。招生规模和学科设置必须考虑社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做到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容量相适应。

  (三)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充分发挥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作用,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出实效。工作中遇到紧急或重大问题时,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建议,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实现信息化的要求,2007年4月底前开通自治区人才信息网,并与国家和内地各省区市网站互联互通,实现教育、高校、人事、劳动网际链接、信息共享。同时,加快建立各地(市)人才信息网,并逐步完善人才市场信息分析工作,强化高校毕业生供需情况的分析,积极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市场供需信息。2007年4~5月,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在区内各高校开展计算机高新技术、人力资源师等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试点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体系,各商业银行要对有条件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各级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努力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条件,保护他们合法生产和经营。

  (六)驻藏中直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时,应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先考虑接收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对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荐的与本单位需求计划相同专业层次的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不得无故拒收。驻藏中直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需求计划和人员名单之前,应征求自治区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的意见。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优化人员结构,积极吸纳急需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发展后劲。

  (八)加强用工信息报告制度。从2007年4月起,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要对各用工单位实行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报告制度,汇总整理各高校就业服务机构和各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报送的数据和信息,并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规范用工行为,严厉打击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克扣拖欠工资、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要增强工作透明度,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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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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