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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25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2]159号 【执行日期】:2002-6-25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2]159号
【字体:  
关于企业关闭破产职工提前退休时间界定问题的函复

  芜湖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芜湖电机厂提前5年退休时间界定问题的请示》(芜劳社[2002]1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精神,企业关闭破产职工提前退休的时间界定,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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