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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10-30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6〕33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6〕33号
【字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劳动用工手续。

  (3)已办理的退休手续。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报批。

  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要登记造册,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五)发放。

  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政府批准下月起按月按企业所在地低保标准为其本人发放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生活费社会化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施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名单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并上报市(州)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再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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