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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1-16
【法律文号】:厦府办〔2007〕9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9号
【字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组织开展好普通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厦委办发(2006)74号文的规定做好三支一扶的组织招募、服务管理等工作,通过三支一扶工作的开展,引导毕业生顺应时代潮流,勇于到基层、到企业、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就业。

  (二)鼓励毕业生到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四区企业就业。普通高校非厦门生源应届专科毕业生到这四区企业就业、所学专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对口、品学兼优且与该企业签有三年以上合同的,审批时间可延长至审批当年度的9月30日。

  (三)引导毕业生坚持在基层岗位诚信就业。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变化,按照岛内从紧、岛外从宽的户籍准入精神,适时调整完善在我市企业工作多年且已经成长为企业骨干的普通教育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中专毕业生的具体接收政策,解决在厦工作多年的品学兼优、确实为单位的发展做出实际贡献的毕业生人才的实际困难,通过政策引导毕业生立足岗位奋发作为,帮助企业选拔、留住人才。

  四、完善非厦门生源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的人才储备制度

  (一)建立人才储备发布制度。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布储备毕业生人才院校和专业目录,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目录内的非厦门生源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先将户口迁入本市。

  (二)加强储备人才就业登记管理。已在我市企业按合同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可凭合同等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报到、介绍落户手续,报到时间自毕业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就业后的流动按在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及时为其办理网上申报、档案户籍转接等就业手续,凡不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手续的,冻结该单位当年度进人审批手续的办理;已在其它地市实现就业的储备人才应及时将档案、户籍移往其它地市,或委托市、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将其档案等关系寄往生源地。

  五、积极促进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

  (一)开展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登记制度。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三个月内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毕业生可到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待就业登记,由该人才服务中心发给统一印制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发给《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并给予持证的待就业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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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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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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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08-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计划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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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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