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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1-16
【法律文号】:厦府办〔2007〕9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7〕9号
【字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根据个人意愿将档案寄存在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机构,待就业期间2年内由人才服务机构予以免费保管档案;免费参加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的各类相关人才交流大会;市人才网开辟专门的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自荐界面、建立专门数据库,免费提供给持证的毕业生刊载求职信息,并免费在人才网发布;人事部门负责将毕业生信息提供给有见习需求的单位;组织毕业生进行技能培训,帮助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

  2、深化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已登记的我市生源待就业毕业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对登记的待就业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经考核取得合格证的,可按厦府办﹝2006﹞9号文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按照厦财社(2006)28号文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的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

  3、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全力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2007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厦门生源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优惠证》的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

  (二)调整见习补贴标准,完善职业见习制度。鼓励我市生源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待就业毕业生积极参加各类经批准的职业见习活动,以丰富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参加经批准的职业见习岗位工作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在校生,见习期间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所需费用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及见习单位分别承担,其中生活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按我市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每人每月的见习生活补贴费用,见习单位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支付;见习工作的组织领导、见习期限、见习人员的管理、见习单位岗位补贴、见习期见习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仍按厦人(2004)8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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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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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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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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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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