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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6-8-24
【法律文号】:湘人发[2006]115号 【执行日期】:
湖南省人事厅
湘人发[2006]115号
【字体: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了加快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根据国家技师考评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要求,在总结前两次考评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工人技师考评的52个工种开展工人技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工种范围及对象

  (一)此次技师考评在林业、综合、气象、石化、地勘、物资、信息、农业、技监、环保10个行业的52个工种进行(见附件)。

  (二)此次技师考评对象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在上述工种岗位上,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三)文件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此次技师考评范围。

  二、申报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绩突出。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三)2002年底前取得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本技术工种或相关工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且2002年以来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

  (四)技工学校或高中(含职高)以上学校毕业或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对具有较高技艺、年龄较大(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员,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技术能手、技术成果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

  三、技师岗位职数管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省人事厅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职数实行总量控制。首次技师岗位职数不超过本工种技术工人总数的3%,并转换成参加理论考试人数的30%确定。市(州)的岗位职数由省人事厅下达。市(州)对所辖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职数进行具体管理,在省下达的岗位职数内,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逐级核定到单位,也可以由市(州)统一掌握使用;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的岗位职数不下达,由省人事厅统一掌握使用。技师岗位职数一经核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掌握,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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