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贯彻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长政发(2006)33号),促进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从事以提供合法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由职业、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的城镇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与比例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业主按其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2%为从业人员缴纳。
个人账户基金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
三、参保登记申报与缴费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到营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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