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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2006-6-14
【法律文号】:赣人字[2000]39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赣州市人事局
赣人字[2000]39号
【字体:  
赣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教育,开展培训,把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作为提高农民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开展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一方面是对农民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另一方面是激发农民技术人员学习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其自身素质。因此,各地要把评定农民技术职称与开展农民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人事(职改)部门要充分利用农业院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社会化、开放式教育培训服务网络,加强对农民技术人员进行申报职称的培训、规定学历达标教育等,努力拓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在提高人才素质方面的能动作用,达到最佳效果。通过职称评定,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条件和手段,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使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四、规范管理,落实政策,进一步激励农民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贡献聪明才智。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职称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要以新的观念、新的视角,多研究农民技术人员队伍的情况和特点,对已经取得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加强使用与管理,定期进行业务指导与考核,鼓励他们积极承担农业新技术推广任务和科技试验、示范项目,扶持兴办种养业,组织参与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和多种经营,把农民职称评定作为开发乡土人才的重要“抓手”。要维护农民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把已经制定的配套政策,进一步给予落实,在乡(镇)、村招聘干部、选送培训、获取资料、项目贷款等方面,要体现农民技术职称的优先权,以激励广大农民技术人员在基层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2006年6月14日

  附件:

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现根据赣职改字(92)第76号文件印发的《江西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实施

  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牵头负责。

  二、申报对象

  1、凡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营销技术的人员和有技术专长的能力;农业职业中学毕业生等,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2、已具有原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职称证书的在岗农民技术人员,其学历、资历、业务技能等符合晋升条件的,均可申报上一档次农民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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