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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7-3
【法律文号】:黄政发〔2007〕36号 【执行日期】: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政发〔2007〕36号
【字体: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三)各村民委员会受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物价、统计、农业、劳动保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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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劳动工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鄂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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