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3-2
【法律文号】:津政发〔2007〕013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7〕013号
【字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的决定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人:市建委李全喜、市公安局武长顺、市政府法制办矫捷。

  十一、加强小城镇镇区道路和排水管道建设,新修镇区道路149.4公里,修建地下排水管道15.49万米。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农委;

  负责人:市农委段春华。

  十二、在市内六区新建、配建、改造公厕200座。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市容委;

  负责人:市市容委王金铎。

  十三、创建文明生态村100个,推进文明生态村道路里巷硬化、街道夜晚亮化、饮水安全化、村庄庭院绿化美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和生活能源清洁化的“六化”建设。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农委;

  负责人:市农委段春华。

  十四、积极推进以整治村容村貌、建设和改造农村户厕、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等为重点的卫生村建设工程,建成卫生村60个。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市容委;

  负责人:市市容委张常山。

  十五、在北辰区、津南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大港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等9个区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改造中低产田33.5万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修建排灌站152座,新打和修复配套机电井558眼,输变电线路配套159.09公里,开挖疏浚渠道634.34公里,新建衬砌渠道19.5公里,埋设管道788.37公里,修建渠系建筑物475座,修建机耕路201.97公里,植树44.449万株等。

  完成时限:2007年11月;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负责人:市财政局杨福刚。

  十六、实施农村低收入农户增收的“三个一”工程,扶持1万户低收入农户建立稳定的增收来源:扶持每户建设一个一定规模的种植或养殖单元,为每户培训一人取得一个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技能证书,帮助每户中一人实现非农就业或创业。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农委;

  负责人:市农委段春华。

  十七、在有农业的12个区县,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筹资水平人均110元,平均筹资标准人均130元以上,覆盖所有乡镇街,农民参合率达80%。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负责人:市卫生局申长虹。

  十八、实施滨湖剧院改造,复原周邓纪念馆中南海西花厅,进行文庙博物馆保护性大修,启动修复李叔同故居。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

  负责人:市文化局成其圣。

  十九、启动建设天津规划建设展览馆。建设天津蓟县地质博物馆。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基础部位及主体工程;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人:市规划局任雨来、市国土房管局吴延龙。

  二十、在社区、乡镇中兴建群众性体育、健身设施200套;在每个社区和行政村都建有一处体育健身场地。在城乡组织开展好以迎奥运为主题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负责人:市体育局刘树华。

  今年,我市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项目都是人民群众生活迫切需要的具体事项,原则上要求当年立项,当年完成。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建立责任制,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意识,主动配合,通力协作,搞好服务,保证项目按照预定时限顺利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我市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的圆满完成。

  二○○七年三月二日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全国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废止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有关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工作全局中重要作用的通知
·关于举办环迅杯第二届中国电子商务大赛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武警部队转业志愿兵集中移交工作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评选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改善城乡人民生活20件实事的决定
·关于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行政复议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劳社厅[1998]1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津高法[2001]第29号纪要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