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7年2月15日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维护农村稳定,实现和谐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殊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劳动自救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级负责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管理、低保金的发放及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应保尽保,不应保不予保”的要求向区政府负责。
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本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并在工作经费上予以保证。村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构的工作运行经费,确保正常运转;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水电、林业、统计等部门要配合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区监察、公安、教委、审计、卫生、工商、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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