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精神,研究制定职业院校教学内容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经认定,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4、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力争到2007年将鉴定网络覆盖到所有具备设所站的职业院校,扩大鉴定机构的服务范围,提高对职业院校学生的鉴定服务能力。
5、根据职业院校的实际情况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成本核算,与物价、教育等部门共同制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四)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鉴定服务项目,提高其再就业能力
1、与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相衔接,根据当地就业需求,结合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引导其参加适合再就业职业的技能鉴定。
2、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求,不定期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专场鉴定服务。对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落实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的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
(五)实施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我省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并参照《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组织开发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2、结合输入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就业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将农民工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费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补贴范畴。
4、与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培训、鉴定、就业业务机构组成的工作指导小组,统筹组织本地区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的实施,并做好与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至2007年,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起公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每年对各市县鉴定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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