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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3-27
【法律文号】:赣劳社仲[2006]3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劳社仲[2006]3号
【字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①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②用人单位出具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生活费证明;

  ④破产企业清算组出具的未支付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

  ⑤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用人单位工会出具的原收入证明。

  2、申请减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须递交下列材料:

  ①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书;

  ②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证明;

  ③所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原收入证明或其家庭人均收入证明。

  3、申请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须递交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工会出具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证明;

  ②所在的民政部门出具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证明。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自收到以缓、减、免仲裁预收处理费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经批准缓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应在一个月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清应交纳的仲裁预收处理费。

  第八条   经批准减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应在减交申请批准后三日内交清减交后应交纳的仲裁预收处理费。具体减交的数额按以下情形处理:

  1、城镇职工减交正常仲裁预收处理费的三分之一;

  2、进城务工人员减交正常仲裁预收处理费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办法七、八条规定期限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逾期者视为自动撤诉。但对符合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缓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破产企业职工,可在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五个工作日内补交,或征得其同意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破产清算组从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扣交。

  第十条  实行缓交、减交、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败诉,其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双方部分败诉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仲裁费用。

  已实行法律援助的原则上由授援机构承担仲裁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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