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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14
【法律文号】:赣劳社仲[2006]8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劳社仲[2006]8号
【字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案卷的归档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案卷作用,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案卷作用,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立卷、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下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章  立卷和装订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卷实行按年度——类别结合原则立卷归档。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卷主要分为三类,即:裁决卷、调解卷和其他卷。

  第五条  以裁决、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单独立卷,分正卷、副卷两部分立卷。正卷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申请书、送达回执、开庭通知、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答辩状、代理词、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结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求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等。

  其他卷包括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不予受理书、撤诉书等案卷,可分别归类存档。

  第六条  仲裁员应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审结的案件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十日内交书记员立卷。任何个人不得存留有关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资料。

  第七条  书记员负责立卷归档。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负责将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编写目录、页码,按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号归档,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

  第八条  卷宗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张,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的材

  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三章  案卷保管

  第九条  案卷实行统一保管、专人负责。

  第十条  案卷保管期限分为:长期、中期、短期。

  (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为长期,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二)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为中期,保存期限为十年;

  (三)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为短期,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四章  案卷的使用

  第十一条  除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调借正卷外,案卷原则上不准调借。

  第十二条   建立案卷借阅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注意利用效果。查阅正卷需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查阅案卷登记表,经主办案仲裁员初审后,由仲裁办主任批准;除上级劳动仲裁机构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准查阅和调借副卷。对确需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查阅仲裁正卷。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办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正卷材料确需复印的,申请人应写明复印用途,并经仲裁办主任批准。副卷材料不准复印。

  第十五条  案件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案卷。

  第五章  案卷的销毁

  第十六条  案卷销毁前应进行鉴定。鉴定应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下,由档案管理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经鉴定已过保管期限且确无保存价值的案卷要进行销毁。销毁前要编制好销毁清册,逐册登记。

  第十八条  案卷必须送指定销毁站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案卷销毁后,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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