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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6-6-26
【法律文号】:赣劳社劳[2006]5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劳社劳[2006]5号
【字体: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30天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劳动保障部门应出具劳动用工登记凭证。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不必重新登记。

  三、用人单位可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凭证,向税收征管机关申报本单位职工计税工资总额。

  四、为加强税收征管,杜绝“吃空名”等问题的发生,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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