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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6-6-8
【法律文号】:内人发〔2006〕64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人发〔2006〕64号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四、岗位工作条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岗位工作条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

  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一)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构成和标准如下:

  (二)乙方工资调整,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尽的权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付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金。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可以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本合同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乙方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附件二),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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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者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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