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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6-6-8
【法律文号】:内人发〔2006〕64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内人发〔2006〕64号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八)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三),并办理相关手续。甲、乙双方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符合规定的经济补偿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九)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附件四),并办理相关手续。

  九、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附件五)。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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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认真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中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文本的通知
·关于加快人才流入区建设步伐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批转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或者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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