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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4-26
【法律文号】:长府发〔2006〕13号 【执行日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6〕13号
【字体: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征地农民是指具有长春市城区农业户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办法实施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村集体是指新征地农民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新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新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并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区域。

  第五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新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足额转入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受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待遇发放。

  新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新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市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新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均可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可参加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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