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5-12-12
【法律文号】:宁政发[2005]232号 【执行日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5]232号
【字体:  
南京市政府关于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及保养人员的生活困难,现就调增这部分人群生活补助和保养金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增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2004年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苏人四〔82〕151号)文件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300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64元调增至344元;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288元调增至388元。

  二、调增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在2004年生活补助费基础上,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宁府王字〔1981〕247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290元;原农村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增至230元。

  三、调增部分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在2004年保养金补贴的标准上,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宁劳薪〔88〕23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保养金补贴的保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0元调增至290元。

  四、增加的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补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原渠道列支。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五、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