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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3-11
【法律文号】:苏劳社[2005]16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苏劳社[2005]16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的社会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农保工作的开展,高度重视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和社会影响。自2000年7月至2003年底,各级农保管理职能从民政部门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理顺了管理体制,加强了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276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29.7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人数71.4万人,历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3.29亿元,基金积累总额66.08亿元,居全国首位。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农保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是积极探索适应我省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路子;二是参保人数和基金积累达到了一定规模;三是形成了省、市、县、乡(镇)农保工作网络和农保队伍,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四是农保制度的建立为参保农民的养老,提前准备和积累了必要的资金,减轻了国家负担;五是积累的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建设,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实践表明,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较为规范的农保制度是可行的。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逐步建立完善的农保制度,加强农保规范管理,推动我省农保事业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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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对农村信用联社纳入社会劳动保险的复函
·对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定级问题请示的复电
·民政部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民政厅关于发展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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