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系指除乡镇企业外的城镇各类企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合肥市市区370元(每人每月,下同),长丰县270元,肥东县、肥西县290元。 淮北市市区350元,濉溪县290元。 毫州市市区340元,蒙城县、涡阳县320元,利辛县290元。 宿州市市区340元,砀山县、萧县、灵壁县、泗县290元。 蚌埠市市区35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290元。 阜阳市市区350元,界首市、太和县320元,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29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340元,凤台县、潘集区290元。 滁州市市区34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运县290元。 六安市市区34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290元。 马鞍山市市区350元,当涂县290元。 巢湖市市区340元,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庐江县290元。 芜湖市市区350元(其中,芜湖经济开发区37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290元。 铜陵市市区340元,铜陵县290元。 池州市市区(含九华山风景区)34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290元。 安庆市市区340元,怀宁县、桐城市、太湖县、望江县290元,枞阳县、潜山县、宿松县、岳西县270元。 黄山市屯溪区(含黄山风景区)34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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