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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0-11-29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0]56号 【执行日期】:2000-11-29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事厅
黑劳社发[2000]56号
【字体:  
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行署)劳动局、人事局,省农垦总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关于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组织省编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就劳动和人事部门职能交叉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协调一致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77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85号)规定,原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及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能划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基础上,人事部门依据岗位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申报资格审查,经岗位考核合格后发放岗位证书,并以此作为兑现工资的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1年1月1日起,原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培训、考核鉴定工作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此作为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就业准入的唯一有效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二、 省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培训和岗位考核培训工作。为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省劳动和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联合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考核办公室,负责各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申报、资格审查和组织统一培训工作(技术工人等级申报、资格审查条件另行文规定)。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进行等级培训和岗位培训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编写的统一培训教材。培训考试试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从国家题库中提取。对考试、考核鉴定合格者,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人事部门根据岗位的要求同时颁发岗位证书,以此作为兑现工资的依据(岗位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四、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及中省直在哈单位初级工、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市地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县负责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的职工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
  五、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按照“以考代评”的原则进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二次。申报、资格审查、组织培训和鉴定时间为每年1—5月份和6—10月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人才中心组织实施。初级工、中级工的考核鉴定时间,各市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但考核培训和鉴定工作必须在每年的10月份以前结束。
  六、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考核培训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培训、鉴定和岗位考核工作,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稳定职工队伍、发挥技术工人作用有着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对这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密切合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培训、鉴定和岗位考核工作。请各市地劳动局、人事局在2001年1月31日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分别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人事厅人才中心。
  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事厅人才中心地址、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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