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9-17
【法律文号】:嘉政发[2004]82号 【执行日期】: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4]82号
【字体: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付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在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工作人员;

  (三)省部属驻嘉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按嘉委[2002]22号等文件精神改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和改制单位及职工(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本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鼓励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参保人员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本文共12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关于公布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