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付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在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经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工作人员;
(三)省部属驻嘉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按嘉委[2002]22号等文件精神改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和改制单位及职工(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本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五条 鼓励参保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参保人员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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