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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9-24
【法律文号】:黄政办[2004]44号 【执行日期】: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政办[2004]44号
【字体: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鼓励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已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非正规就业组织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从实施之日起享受为期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本意见实施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2个月内到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从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享受为期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四、灵活就业人员未在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 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的,每超过1个月,相应减少1个月的补贴,超过6个月未办理的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五、本意见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经缴清了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下一缴费期限起,顺延享受为期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一般为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0%。

市直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补贴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的,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以上缴费的,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七、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缴费年度内一次性缴清当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的当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八、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手续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和《社会保险接续卡》,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表》后,即可享受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待遇。

九、灵活就业人员在3年补贴期满后,应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特殊情况中断缴费的,退休时,应核减已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后,再计算其养老金标准。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的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十三、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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