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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9-28
【法律文号】:六政办[2004]63号 【执行日期】: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政办[2004]63号
【字体: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支付能力,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市级调剂金)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市级调剂金制度,初步实现基金余缺调剂,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规范养老保险基础工作,促进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均纳入市级调剂范围。

参加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基本原则和标准

我市现阶段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是建立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坚持基金分级管理并调剂使用。

实施市级调剂金制度,坚持明确各级责任、严格资金预算、基金调剂使用、强化基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一)统一缴费政策。全市缴费基数按照统一标准核定,企业缴费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确定,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或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或60%确定。

统一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7%,今后将逐步调整到8%。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月实际收入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实际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月实际收入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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