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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21
【法律文号】:皖政办[2004]56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4]56号
【字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银监局 省保监局 省证监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学习、宣传的力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环境,全面推进我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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