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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21
【法律文号】:皖政办[2004]57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4]57号
【字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转制后参加工作和调入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办法执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地方政府如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

(四)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离退休的人员,今后离退休待遇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渠道解决调整待遇所需资金。

(三)自转制日起5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加发补贴的基数,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核定并记录备案,退休时按照规定比例计发补贴。

(四)转制单位要按照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按月申报缴费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逐步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的事业单位为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的、经各级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的转制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编委确定。

(二)转制前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转制时改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建立的个人账户。

(三)事业单位转制后可按照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可在税前扣除。

(四)省属事业单位转制改企后按属地原则管理,在当地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当地事业单位转制改企执行同一政策。

(五)本意见下发前,经各级政府批准转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既定政策不变。仍未参保的,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从转制时补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

(六)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98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我省省属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13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转发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2〕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转制改企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应保持试点政策的连续性,可以参照本意见的原则完善政策,使试点工作平稳开展下去。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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