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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21
【法律文号】:皖政办[2004]57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4]57号
【字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试行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2004年6月29日)

为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切实解决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参保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批准时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单位和职工自转制月起,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参保缴费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转制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离退休金不变。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差额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有正常事业费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按照接收时当地企业人均月养老金标准核定的部分,以后不再增加,与原待遇的差额由原单位支付,其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按原经费标准和渠道划拨到单位。

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分别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办法增加养老金与事业单位办法增加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情况自行解决。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因改组改制发生产权变更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应发给的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差额部分和按事业单位标准调整的养老金部分,须通过国有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筹集,一次性缴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转制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和支付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规定计发。

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补贴基数为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10%。如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从转制之日起第六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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