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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26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4]234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4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社区管理率;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破产、整体搬迁、改革重组等引起各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较大变动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对相应的补助基数、考核应征收数等进行适当调整。

  三、考核办法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如下:

  (一)每年初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各区县政府下达。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职责进行半年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考核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对各区县进行综合考核。

  (二)市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收支缺口以及各区县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考核办公室。

  (三)市考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区县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半年、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四)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30分,区县级财政承担基金缺口资金及时到位、基本养老金确保发放两项目标考核任务各20分;其余目标考核任务30分。

  四、奖惩办法第九条  对各区县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年终总评前10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考核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实际征缴率超过95%的区县,其超收部分的基金50%留区县,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区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基本养老金未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低于95%;

  (三)区县级财政应承担基金缺口资金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  区县发生下列情况的,按以下办法分别给予处理:

  (一)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按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完成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任务的,征缴率低于95%的差额部分和新增基金缺口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区县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区县级财政予以弥补;未按规定弥补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

  (三)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职)、扩大统筹范围、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区县负责收回,造成基金无法收回或需要继续支付的费用,由区县全额承担。未按规定弥补的由市级财政通过财政决算扣收。

  (四)对未完成当年度养老保险目标考核任务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相应扣减有关专项工作经费。

  五、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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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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