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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7-26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4]234号 【执行日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4号
【字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权责明确、严谨高效、抗风险力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渝府发[2004]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日常工作。市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区县考核任务的完成。

  二、考核内容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缴比)。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根据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工资总额增长、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考核应征收额;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率为95%.具体计算办法为:本年度实际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收历年欠费)÷本年度考核应征收额×100%.(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四)区县级财政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资金的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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