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3-29
【法律文号】:汕劳社[2004]37号 【执行日期】: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劳社[2004]37号
【字体: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4〕18号)精神,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汕头特区(含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区)企业离休人员,根据汕市人〔2003〕208号文的要求,凡于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干部按照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一)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执行: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30元;

  2、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105元;

  3、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85元;

  4、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65元;

  5、副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2元;

  6、副科级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发50元。

  (二)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干部,按汕市人〔2003〕208号文规定标准增加离休费。

  二、本次增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所需经费,按粤劳社〔2004〕18号文规定,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汕头市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市人〔2003〕20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四、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请于2004年6月20日前将本次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调整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账户规模的通知
·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汕头市2006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