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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1-15
【法律文号】:鲁政发〔2006〕122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6〕122号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要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农村低保对象应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低保待遇。

  要坚持货币化发放的原则。农村低保金要以货币形式发放到户到人,一般应每季度或每月发放一次。各地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发放名单和金额,以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的方式直接发放到户。

  五、认真落实农村低保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以市、县(市、区)、乡(镇)财政投入为主,有条件的村应为农村低保对象提供一定的服务和帮助。

  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可根据财政状况制定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县、乡三级分担比例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当地需要救助的低保对象人数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纳入县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提高农村低保实际救助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快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救助措施,解决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引导和帮助保障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提高贫困群体自我发展能力。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虚列、挤占、挪用、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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