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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1-15
【法律文号】:鲁政发〔2006〕122号 【执行日期】:
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06〕122号
【字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维护和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确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农村困难群众的救助列为“十项民心工程”之一,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自然和历史等原因,特别是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仍有部分特殊困难群众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且缺乏必要的自救能力,迫切需要政府给予救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低收入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市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救助成效,但也存在操作不规范、投入不足、救助面窄、救助水平低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健全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保障制度。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尽快在全省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标准,规范、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已享受城镇低保的,不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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