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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4-4-19
【法律文号】:黄政办发[2004]45号 【执行日期】: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4]45号
【字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黄石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黄石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黄石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鄂发[2003]15号、鄂政办发[2003]125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范围

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整体纳入、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从2003年7月1日起,将全市7个农场1.8万余名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中花湖农场、江北农场在市直参保,东风农场在大冶市参保,半壁山农场、综合农场、荆头山农场、军垦农场在阳新县参保。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我市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具体办法:

(一)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其上年度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可按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范围内选择。

(三)所有参保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均与当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同步。

(四)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进行核定和征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应纳入农场整体进行核定和征缴;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由农场按季或按收获季节统一代收代缴。农场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视同增加农场职工的负担。

(五)农垦企业和职工参保后,由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其规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一致,个人帐户的管理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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